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
合辦計畫與服務管理辦法
 
110年2月6日第六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9月13日第六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服務會員執行各機關(構)委託之活動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委託活動計畫(以下簡稱合辦案)係指各機關(構)基於業務需要, 委託本會執行之計畫,合辦案之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會會員。委託合作業務範 圍如下:
(一)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二)辦理各型合辦案(學術或非學術)。
(三)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本會依下列原則收取相關費用:
(一)合辦案之各項收入包括廠商贊助參展費、註冊費、單位贊助款、各機構補 助款及與會議相關之收入,得由本會協助收款及核銷單據。總收入低於新 臺幣 200 萬部分,需提撥經由本會核銷經費的 10%作為本會管理費;超過 新臺幣 200 萬部分,則提撥 3%作為管理費。
(二)收款過程若需本會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刷卡機等,該部分金流處理衍生 之服務費用需由主辦單位自行負擔。
(三)收款過程若需使用本會線上金流系統、承租刷卡機,主辦單位需全額負擔 相關衍生費用。
(四)主辦單位需負擔收款過程所衍生之相關稅務支出。
四、主辦單位於前點第一款之收入進帳後,得於會議前申請於可支用範圍內之預付 款,惟需於活動結束後提供對等單據核銷之。若為個人薪資,得以領據方式核 銷(註記身分證號、戶籍地址等),惟需由主辦單位負擔所衍生之所得稅、二代健 保費雇主負擔及自付額等相關費用。
五、各項由本會代為核銷之單據,應詳列活動項目內容,以符相關法令。
六、所有單據需於合辦案結束後 3 個月內結報完畢,若合辦案時間是在每年 10 月(含) 以後舉行,則不論是否尚未滿 3 個月,仍要在 12 月底前辦理結案手續。合辦案 節餘款之餘額全數捐入本會指定用途於科學教育推廣。
七、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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