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Physics,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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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

教師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獎勵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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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
教師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獎勵補助辦法
108年1月20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設立宗旨:為提升母系國際交流並促進學術發展與合作,特設立國際交流活動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二、經費來源:本獎勵的經費來源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之系友指定捐款。
三、本獎勵補助為鼓勵母系教師組織團隊進行洽談雙邊研究合作計畫;並要求具體達成國內外相關研究或贊助機構之計畫申請方案。
四、教師組織團隊參與國際交流洽談雙邊合作計畫,宜優先申請科技部或母校相關經費補助,本會酌予補助機票費、註冊費及生活費,需經母系經費暨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核定。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術交流參訪需繳交雙方參訪之英文規劃書(含參訪日程表、人員、雙方合作討論的項目,以及未來可能申請計畫之規劃等預期效益)。
六、參與學術交流參訪補助應於返國後二個月內繳交報告書,內容須有參訪過程,建立雙方未來學術合作之研究計畫申請規劃。未繳交報告書者,需向母系經費暨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相關衍生問題由委員會討論。審查委員據報告書進行相關合作計畫考核,時間最長三年。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會保留變更及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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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計畫與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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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
合辦計畫與服務管理辦法
 
110年2月6日第六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9月13日第六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服務會員執行各機關(構)委託之活動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委託活動計畫(以下簡稱合辦案)係指各機關(構)基於業務需要, 委託本會執行之計畫,合辦案之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會會員。委託合作業務範 圍如下:
(一)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二)辦理各型合辦案(學術或非學術)。
(三)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本會依下列原則收取相關費用:
(一)合辦案之各項收入包括廠商贊助參展費、註冊費、單位贊助款、各機構補 助款及與會議相關之收入,得由本會協助收款及核銷單據。總收入低於新 臺幣 200 萬部分,需提撥經由本會核銷經費的 10%作為本會管理費;超過 新臺幣 200 萬部分,則提撥 3%作為管理費。
(二)收款過程若需本會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刷卡機等,該部分金流處理衍生 之服務費用需由主辦單位自行負擔。
(三)收款過程若需使用本會線上金流系統、承租刷卡機,主辦單位需全額負擔 相關衍生費用。
(四)主辦單位需負擔收款過程所衍生之相關稅務支出。
四、主辦單位於前點第一款之收入進帳後,得於會議前申請於可支用範圍內之預付 款,惟需於活動結束後提供對等單據核銷之。若為個人薪資,得以領據方式核 銷(註記身分證號、戶籍地址等),惟需由主辦單位負擔所衍生之所得稅、二代健 保費雇主負擔及自付額等相關費用。
五、各項由本會代為核銷之單據,應詳列活動項目內容,以符相關法令。
六、所有單據需於合辦案結束後 3 個月內結報完畢,若合辦案時間是在每年 10 月(含) 以後舉行,則不論是否尚未滿 3 個月,仍要在 12 月底前辦理結案手續。合辦案 節餘款之餘額全數捐入本會指定用途於科學教育推廣。
七、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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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教育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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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
科學教育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111年9月13日第六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系教職員生及系友組織推展科學教育活動,參與辦理相關活動事宜,特訂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系系友會科學教育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之科學教育活動,包含參與大學或技職校院博覽會、赴各高中專題演講、為高中生設計營隊、升學講座、主動拜訪及其他本會認定之科學教育活動等。
三、本辦法之活動經費支給對象為本校物理學系教師、職員及系友等。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限:活動舉辦前3 個月內,不得少於1個月。
(二)申請方式:各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繳付下列資料。
(1)活動計畫書:須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計畫對象與人數、計畫內容。
(2)經費預算表及申請補助金額。
(三)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會指定捐款-推廣科教活動項下』提撥,並得依當年度經費額度調整補助之金額。
(四)審核作業:本會收件後,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監事會審核,依活動計畫書所載活動性質、人數規模、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補助文件進行審查後,核給該項活動實際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獲經費補助,於活動結束後 3 個月內,應向本會繳交經費收支總表及各項活動成果報告書。
六、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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