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零分都無所畏的學生對班級的影響◎◎◎


給教育部長:

「國中教改兩點建議」
  教師法的頒佈實施.教師任用條例的修正.教評會的成立.教師會的允許設置.
一連串的教育改革聲浪.值得肯定與喝采.當然這些法令規章.充分的顯示政
府的教改決心.及全民共識.然而這些法令規章.不適合執行及使用合理化之處
一定很多.仍需多年的調適.而我們當老師的只有耐心的看著辦.困難一定可以
慢慢解決的。
  但急不得.也緩不得.白曉燕使我有想發表意見的衝動.其實我中國自古以來如
此事件層出不窮.古小說中:包公案.施公案.彭公案.今古奇談中.故事比比皆是。
只是你我立身處於現在.感受嚴重.或許此時此刻發生頻率較高。
  在電視新聞報導上看到.有人說:白曉燕是我們的法律害死的.因為嫌犯是假釋
出獄的人.因我們現行法律一味保護壞人.也有人義正言詞指責政府.甚至有人
要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政首長下臺.以謝國人.有人說亂世須用重典.
當過法務部長的法學博士說:現今法律也不是不夠嚴.因綁票幾乎是死罪.破案率
也非不夠高.因綁票案破案率百分之八十以上.但案件乃頻頻發生.究其原因應
是教育.人心......如此種種。
  我以為原因有幾:1.國際化的犯罪趨向.2.媒體不當報導或過細密使互相仿傚.
3.教育水準提高了犯罪技倆.4.曲解自由.民主.平等的含義。譬如說:「只要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話不知害死多少青少年以為自由。似是而非的抗
爭團體與官員對立以為就是爭民主也得到群眾歡呼以為就是民權。你富我窮
何其不平等.你的錢分一些給我用.那才算平等.所以騙.偷.搶.恐嚇.綁票不以為恥。
我以為心靈的改革在教育.而現今教育缺失最多的在國民中學。
  以上四點中前三點應是全民責任.政府能達成的有限.就我二十幾年國中教師所見
為對政府建議針對第四點提出意見。我另一篇[給零分無所畏的學生對班級的影響]
實是社會的亂源。我建議:1.國民中學要仿效英國.新加坡等設置[懲戒室]明定懲戒
辦法.成立懲戒委員會.由學校.家長會.警察單位執行。白冰冰當媽媽也知到打手心
有效。最重要的是及時矯正孩子的過失.讓孩子知道愛.責任.與懲戒意義。
2.國民中學成績考查辦法要明訂准許有百分之五的留級制度.唯有如此才能使無知
的小孩學變聰明.當然弱勢要保護.但通通及格.全部升年.零分也畢業絕非良策。
                                                   鐵山老人 86.05.01


「給零分都無所畏的學生對班級的影響」
我覺得教育是用人格較完整的人去誘導一群未成熟的人往較好的方向成長而已。
其實有百分之十的學生不論老師,父母,社會環境如何惡劣他都能成長的很好。
另外有百分之十的學生不論老師,父母,甚至警察如何的管教,就是壞胚子。
剩下百分之八十的學生,近赤者紅.近墨則黑。這才是教育的重點。
現在國中生不留級,不退學,不打,不體罰。全部混三年的制度我非常不讚同。
雖然校規裡有記大過,記過,申戒,警告等條文,但對那百分之十的壞胚子毫無
用處,而且帶來了無窮的禍害。
現在我就老師「給零分都無所畏的學生對班級的影響」舉例討論:
例如某國中二年五班是常態的中等班級,今天下課前老師交代作業:明天要交第
三章第一節習作,第二天就有十位同學沒有交,老師追問下,其中有兩人寫好了
但忘了帶來,兩人忘了作,兩人生病或有急事,還有四人拒交。問題就出在拒交
的這四人,四人中或許有一人經老師與家長連繫後有改進,但還有三人就是不理
,家長說我也沒辦法。這時老師只好依校規辦理申戒等方法,但過後這三位依然
如故。老師最後氣餒了只好作罷,不理他了繼續上進度。這應該是常情.......
但後遺症可大呢!從此以後這些壞胚子認為老師沒他辦法了,不交作業,不念書,
考零分無所畏,老師說給零分也無所畏。老師如果繼續要求下去,學生可能惡言
相向,甚至更不禮貌行為。也只好明擇保身..反正三年就是了。但他們影響了那
百分之八十的近赤者紅.近墨則黑學生。互相效仿,惡性循環。三年統統畢業,
社會上的好人只剩下不到一半了。我以為社會的敗類,治安根源在此呢!

                                                  鐵山老人 86.01.13.



@發文日期 86.06.05
台 國字第八六0五七一二九號
@正本
台中縣外埔國中陳薰雄老師
@副本
本部部長室、國教司
@本文
 台端本年五月一日電子郵件閱悉。

 有關建議國中應准許百分之五留級制度及學校應設﹁懲戒室﹂以有效教導國中學生
  乙節,敬復如下:

  國中教育係屬義務教育之一環,為符合義務之精神,實不宜強行訂定留級規定;
    但對於長期缺課或行為偏差需加強輔導之學生,本部基於維持學生基本學力素質
    及尊重地方教育實驗之精神,同意縣市可試辦國中生自願重讀方案,目前已有高
    雄市及台北縣正進行試辦中。

  另本部刻正研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明定教師管教學生行為得
    採取其他適當之管教措施,惟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學校可據此辦法另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共同訂定要點執行之。

 特此函復。
                 教育部啟86.06.05